| |
本文所謂冷藏食品乃指其水活性至少0.93,pH值在4.6或以上,未予醃製過,且需在-1至4℃間貯存之有潛在危害性之食品。如前所言,冷藏只能遲緩品質之劣變而無法永久保存,故若食品初始品質即不好,冷藏亦難發揮其功效。因此只有新鮮衛生之食品才能作為冷藏之對象。 冷藏作業一定要於具冷藏功能之冷藏設備內進行。當冷藏設備裝滿欲冷藏之食品時,該設備應有能力於二個小時內將其內食品之「中心」溫度降至10℃以下。並且該產品應繼續留在該冷卻設備中,直至溫度降至4℃時為止。 冷藏設備絕不要超裝,並且在裝滿之情況下,其設計應能使冷空氣自由流通。同時,該冷藏設備之冷藏能力應足以隨時維持產品溫度於4℃以下,縱使在可預期之周圍高溫下以及裝載和開門頻度高峰期間。 |